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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法律解析: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請長期病假的員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並作為協商結果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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