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還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種類繁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為了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我國刑法在專章中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比如侵害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強奸罪和侵害婦女身心健康的強奸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侵犯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侮辱和誹謗罪行;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身體或者住宅罪;其他的誣告陷害、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因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侵犯通信自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強迫勞動、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員等行為,都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