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原告申請撤訴,法院決定撤訴後,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采取保全措施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壹)保全有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登記執行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