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子女沒有義務清償父母的債務,除非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麽就同時繼承了他的債務,然後就有了返還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繼承遺產就是繼承債務,即子女在父母去世後繼承遺產,需要在繼承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是用來還債的,或者父母因為接受了父母的贈與而要代替父母還債的。另外,法律明確規定賭債不認。如果只是借條沒有標註為賭債,那麽借條就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成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