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11號令界定了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四類經營性用地,同壹宗土地上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根據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法律政策規定,可以確定以協議方式還是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壹般來說,六類情況的土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即(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人使用同壹土地的;(三)劃撥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中明確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的;(5)土地使用權出讓改變其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明確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六)依法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其他情形。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中,設立了出讓國有土地集體認定程序。對於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確定具體出讓方式。因此,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