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在物權法已經失效,其關於財產的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法》關於財產的規定是:1。建築區域內的道路歸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 *部分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屬於業主* * *所有。3.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業主有權更換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4.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按照本法第三部分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解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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