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