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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法律法規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包裝袋要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以下項目: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清單;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碼;儲存條件;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生產許可證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項目。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在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儲存條件;(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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