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未成年,甲方教乙方遊泳時,甲方對乙方負有特定的義務(保護義務)..A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不救助B溺水可能導致B溺水,卻放任此事發生,導致B死亡,侵犯了B的生命權。《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所以A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另外給出刑法中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相關材料,以供參考:
1,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保護義務):
具體義務的來源:①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如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當事人履行生效法院判決的義務;(2)職務或業務要求,如值班醫生、值班消防員等。(三)契約行為、自願承諾等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先行行為導致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處於危險狀態,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或者防止後果發生的特定義務。
2、有能力履行特定義務。
3.不履行該義務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
來源:和平檢察院作者:於永順審核:楊建華
編輯:於洪海輸入:於洪海
黑龍江省綏化農墾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