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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考試材料:事故報告時限。

(六)事故報告時限

為提高事故報告速度,及時組織現場救援,《條例》分別規定了事故發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時限。

1.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報告時限。從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為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向上壹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報告事故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3.事故報告法定時限的界定

《條例》對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並接到事故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部門算起。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報告事故的,屬於事故遲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有不可抗力且有證據證明的除外。如因通訊中斷、交通堵塞或其他自然原因不能按時報送事故信息的,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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