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將駐全國壹般地區的軍隊幹部家屬參軍條件,由副營職或已服役15年統壹調整為正職;二是取消駐艱苦邊遠地區軍隊幹部家屬參軍條件;三是取消在特殊崗位工作的幹部家屬參軍條件;四是駐北京市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專職營級崗位或具有15年工齡的副營級崗位統壹調整為副營級崗位;第五,駐紮在艱苦邊遠地區的士官,其家屬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法律依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第壹條為保障國家和社會優待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鬥力建設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師(旅)級以上軍事單位政治機關批準,並辦理隨軍隨調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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