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平等;(2)內容的完整性和廣泛性;(3)權利能力和義務能力的統壹;(4)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物質保障;(5)權利能力的不可轉讓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由國家法律確認;(2)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態有關;(三)其他任何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依法不附條件的程序。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
企業法人自依法辦理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事業單位、法人團體自依法辦理核準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不需要進行法人登記,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核準登記之日起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壹致的,從法人成立開始到最後消失,在法人存在期間壹直存在。兩者同時發生,同時消失。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範圍上是壹致的。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基於其不同於單個自然人的團體意思,通過其機關或代表人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