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分為股東之間的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但私下訂立的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是章程規定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沒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有效的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有效,但可以撤銷。在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前提下,受讓方為公司合法的“隱名股東”。這份私下簽署的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
1.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並經公司登記於股東名冊後,受讓方取得股權。公司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辦理工商變更,並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協助。
2.未經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工商變更登記雖然只是壹種聲明性登記,但也是壹種對抗性登記。對於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第三人有權信賴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於工商登記的記載要求原股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