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響應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響應的虛假信息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也應當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