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2.民法對當事人自由意誌的保護非常重要。可以說合同的任何壹方基本都是為了壹定的利益,只是雙方的利益不同而已。但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上述情形,就不應認定合同無效。3.至於是否違反《合同法》上述規定,不言而喻,排除第壹、二項;那麽是為了“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嗎?這裏所謂的“非法目的”必須是違反法律的。比如簽訂陰陽合同偷稅漏稅是違法的,但牟取暴利顯然不是“非法目的”,而是合法的利益追求。是否“損害公眾利益”?不會,因為合同僅限於合同雙方,不會損害社會利益。綜上所述,牟取暴利合同也是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應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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