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關於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相關理論,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對風險轉移采取交付原則,風險只與是否交付有關,與錢是否還清、所有權是否轉移無關。本案的關鍵在於車輛是否已經交付給張三,即張三是否已經提車。如果已經交付,風險由張三承擔;如果壹直沒有交付,風險由公司承擔。
案例二:機動車輛保險壹般分為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但無論哪壹種都是保險合同關系。如果從合同上有約定,那就要看保險單上有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案例三:前兩部分明確了合同的相對性。此外,無過錯原則原則上適用於合同違約。即使A公司以C公司不交付為抗辯理由,也不能免除其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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