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定優先承租權的條件包括以下要素:
1,滿足相同條件。優先權只能在同樣的條件下行使。承租人行使該權利時,續租的租賃條件應與第三方相同,這也是出租人的應有權益不受影響的保證。
2.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索賠;
3.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壹方面,如果不存在租賃關系或者租賃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承租人無法從租賃房屋的使用中產生收益,無法通過優先租賃權保護自己的利益;另外,優先租賃權是壹種基於租賃權的權利,屬於廣義的租賃權的壹部分。沒有合法有效的租賃關系,承租人不享有租賃權,也不能享有優先租賃權。對於轉租,基於合同的相對性,轉承租人只與承租人發生租賃關系,因此只能向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主張優先權。由於本案原告是轉租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張優先權,原告不符合對出租人的優先權的主要要求。
4.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法定優先承租權的本質是法定優先締約權,即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時,承租人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訂立租賃協議,實現續租。如果出租人主觀上或客觀上不繼續出租房屋,優先承包權就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優先承租權是壹種期待權,其設立於租賃關系之初,發生於租賃合同期滿之時。優先租賃權制度的存在和確立有其理論基礎、立法基礎和合理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4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