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信息,如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
(2)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供應信息等。
2.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長期限為兩年。協議期間,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在協議期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