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檢舉、控告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遇到公安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辦理情況的,應當全部記錄並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後,經審查認定為幹預、插手案件處理的,按程序上報,並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管轄權的,可以直接查處。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確定為非法幹預辦案的,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