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最早的制度民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在這個奴隸制時期,在民主政治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的名稱,也叫“公民”。羅馬曾經頒布過“民法”,即民法,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歐洲封建時期,民主和奴隸制形式消失,不再使用公民的概念。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公民的概念再次被提出,公民的概念在各國憲法中被廣泛使用。從其性質來說,公民具有兩個方面: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公民的自然屬性體現了公民首先是基於自然生理規律而誕生和存在的生物。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作為壹個國家的成員,參與社會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應當由國家法律規定。
中國憲法規定,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