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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被侵權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人身權、財產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侵權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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