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貴重物品是違法的,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如果沒有,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如下:
1.遺失物的所有人在遺失動產時,往往神誌不清,事後壹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的具體位置;遺忘物的占有者有意識地把東西放在某個地方,事後能準確回憶或解釋出東西留下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就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往往會對自己撿到的東西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有壹個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和侵占遺忘物承擔著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壹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壹個是受到國家處罰;
3.從占有的變化模式看,遺失物是“占有-不占有”模式,遺忘物采用“占有-占有”模式。遺忘物主人的遺忘導致場所管理者自動占有遺忘物,而不管管理者是否發現並拾起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看,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主張費用或報酬,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者則沒有。
綜上,撿到貴重物品是違法的,構成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317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