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