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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沒有規定這個法律?沒有居住證的,罰款200元。

《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壹)暫住人口未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二)為暫住人口提供臨時住宿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為暫住人口申報暫住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足;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罰款;(三)為暫住人口提供臨時住宿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申領暫住人口暫住證的,責令限期補辦,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四)未辦理《暫住證》更正、換領、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並可處50元罰款;(五)雇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的,責令限期補回或者退回,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六)非法扣押《暫住證》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第二十六條單位對聘用的暫住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第二十七條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統壹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二十九條對冒用、塗改暫住證,拒絕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偽造、買賣《暫住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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