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受理破產案件後,按照法定程序主張和證明其債權,從而參與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應當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有期限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申報債權不需要先起訴,只需要提供相應的債權擔保及利息的證明即可。申報後對債權登記表記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債權申報期間的個別和解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