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目的是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只能從銀行貸款;
2.抵押人已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並以該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投入資產抵押;
3.在建工程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是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經登記,抵押權就不成立,債權人就無法取得抵押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