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載他人文章不註明出處和作者姓名,是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侵犯。
3.引用部分或全部他人作品,標註為自己的原創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
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更改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當刪除、更改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