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不允許投資。《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2.新頒布的《誠信準則》第壹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從這壹條款可以看出,無論有無報酬,黨員幹部都不得兼職。3.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簽訂的持股協議也是有效的。但公務員股東由於身份特殊,不能享有分紅權,也不能獲得投資回報。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