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受到傷害不能稱為工傷,只能稱為人身傷害,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人身傷害。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二、工傷處理有哪些程序?
1.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將其送醫院急救。
2.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工應及時通知勞動服務公司。
3.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工傷申報,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工傷鑒定,確定工傷等級並出具傷殘等級鑒定證明,用人單位協助提供相應材料。
因勞務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具體賠償費用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認定。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