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以企業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意義上的借貸,是指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將錢的所有權轉讓給借款人,借款人到期歸還等額的錢。隨著民間的借貸關系越來越普遍,因借貸而產生的糾紛尤為頻繁,關於借貸的法律知識也成為人們消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資金的供求是工商社會的壹個重要話題,日常生活中借錢變錢是很常見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詢問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