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民族節日。
節日慰問品原則上是符合我國傳統節日習慣和職工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方便靈活的發放方式。
2.對於工會會員的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會會員結婚生子可以給予壹定數額的慰問金。生病住院的工會會員,或者工會會員或其直系親屬死亡的,可以給予壹定數額的慰問金。
4.工會會員退休、離職時可以發放壹定數量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經費不能動用的地方提出嚴格要求:
(壹)不準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工會經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不準用工會經費搞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性使用工會賬戶和違反規定設立“小金庫”。
(5)禁止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支出失控。
(六)不準截留或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利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