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法治在本質上,在體現人類進步的精神上,在推動歷史發展的作用上是完全統壹的。法治和改革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只有在法治框架下進行改革,並在改革過程中不斷完善法治,才能保證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因此,為了實現社會各方面的積極發展,我們必須把握法治和改革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社會的團結和發展。
壹方面,法治是保證改革全面、科學的基礎。法治是社會和政治實踐的基礎。任何有益的改革都應該從尊重法治開始,在堅持社會福利的前提下,用正式的法律制度來約束改革行為。只有實行有效的法治,社會改革才能更全面、更準確地進行,才能有持久的社會穩定。
另壹方面,改革是推動法治發展的關鍵動力。只有不斷推進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促進法治體系的完善和發展。社會改革可以催化法律制度的更新,使法治走在事實發展的前沿,而不是落後於不斷變化的社會。法治的完善也應反過來促進改革,從而實現長期、穩定、可持續的社會建設。
推進法治改革的基本要義
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基本要義是把改革的目標和重大舉措納入法治進程,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減少改革的不規範和隨意性。
比如,堅持用現有法律為改革提供既定範式,引導改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對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出臺沒有法律規定的,堅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導改革,立法和改革同步推進;實際條件尚不成熟,但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也必須堅持在法治框架下,由主管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授權。在改革過程中加入法治的元素和成分,有助於統壹對改革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