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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方式,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合法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準用非行政許可。具體許可和非許可事項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的清理認定結果為準。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應當根據各單行法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每壹具體違法行為應當填寫壹個“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改等。).警告屬於申城懲罰,是壹種影響對方名譽,對對方施加壹定精神壓力的懲罰。(2)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取得的財物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比如淫穢視頻和非法出版物。(四)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五)責令停產停業。(6)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有兩種。壹種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者制止正在發展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情況和不良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保證案件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強制限制相對人人身自由和財產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是指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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