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組合夫妻關系;
2、同居具有婚姻的必備要件;事實婚姻的特點如下:
(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該是沒有配偶的,有了配偶就變成了事實重婚。只要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也已構成重婚罪;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互為配偶,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作為丈夫和妻子的地位是開放的;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不會承認是夫妻;
(4)事實婚姻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無論當事人有沒有舉行結婚儀式,如果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都不是合法婚姻;
3.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的壹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觀上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