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標準:按建設部建標(1991)69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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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房驗收。
4.1新建房屋的交接驗收是在竣工驗收的基礎上,以主體結構安全和滿足使用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再檢查。
4.2接收條件:
A.建設項目全部完成並通過竣工驗收;
b供電、供熱、給排水、衛生、道路等設備設施能夠正常使用;
C.樓棟和戶數已得到相關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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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帝子[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房產稅自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造房屋的次月起征收;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江蘇省稅務局關於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蘇稅三〔87〕11號)規定,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從竣工驗收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若自使用第二個月起已繳納房產稅,且未記錄房產價格的,可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稅款,待工程驗收結算後再按記錄價格進行調整,可辦理退稅手續。因此,該企業新建房屋未辦理驗收手續即投入使用,從使用的次月起申報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