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2、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4、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5、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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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