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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自願坦白從寬處罰的法律規定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則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沒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4.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

綜上,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174條

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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