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雇主未能向機構全額支付費用。
繳納保險費又不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拍賣所得用於抵繳社會保險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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