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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飲片采購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1。醫院在采購中藥飲片時,必須核實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銷售人員的委托書、資格證書、身份證,並將復印件存檔備查。對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應當核驗註冊證,並留存復印件。

2、中藥飲片供應單位的確定,必須經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委員會批準。而且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委員會每年都會對公司進行評估,包括公司資質、飲片質量、價格、服務質量、差錯率等,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供應商和供貨計劃。

3.中藥飲片采購計劃由保管員根據需求制定,藥劑科主任審核,主管院長批準。每個品種、每次的計劃量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月,特殊品種可適當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功能,並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

第三條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藥品質量,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可及性。

第四條國家發展現代醫藥和傳統醫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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