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其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