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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在哪裏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是劃清罪犯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界限,正確處理罪犯合法債務的清償和罪犯足夠生活費的保管問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也就是說,沒收財產的執行機關壹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需要請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解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賠償問題,本質上應歸入民事案件,受民事執行相關規定的約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判決執行財產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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