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軍隊單位應當采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場合、設置禁放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和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用移動電話的,必須經團以上單位負責人批準,並報所屬單位指揮機關備案。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執行戰備、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嚴禁攜帶和使用公用移動電話;(二)禁止攜帶手機進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軍用飛機和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三)禁止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手機處理公務;(四)禁止使用公用移動電話談論、傳遞和存儲保密信息;(五)禁止在辦公室使用手機連接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手機;(六)禁止將公用移動電話連接到涉密計算機上;(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手機錄音、攝影、錄像和定位服務;(八)禁止在未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和傳遞機密信息;(九)禁止將軍攜帶手機出國(境)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和國(境)外人士捐贈的手機。商業訂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