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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事實與起訴的事實不同。

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決定解決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問題。只有在當事人的起訴缺乏起訴的必備要件、違反人民法院管轄規定或者違反壹事不再理原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不經實質性審理而決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不存在應當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即使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但經法院說明後,當事人堅持不改變其訴求的,法院應當對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進行實質性審理並作出判決,但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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