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院雖然是司法機構,但也不能把所有問題都推給法院。除了法院,還有司法行政調解、檢察機關審查、公安機關警民聯合調解、政府部門監督、信訪、糾紛調查甚至村民自治調解等。都屬於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方法。
第三,當前社會司法成本比較高,這是有原因的。法制建設只是在近十年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我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在司法領域還存在空白。可以說,中國法治體系的框架已經建立,但內容還有待完善。另外,法院審判是終極方式,每個案件的審理都由法院負責,這就要求司法審判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會太快,中國法律工作者的短缺也在那裏。
最後,要求太多。壹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快審快判;另壹方面,要求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另壹方面也要求他們負責,追究責任;另壹方面,也要求他們降低成本。請問有這種好事嗎?這些要求是有矛盾的,那麽如何提高執行。
再說,執法也是壹種勞動。說到底,原因是民眾法制意識淡薄,空頭支票只能是證據不足。有些人連基本的原告和被告都搞不定。妳怎麽希望他的案子快點審理?這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