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級君主制是西歐封建制度建立後形成的。11世紀後,隨著城市的復興和商品經濟的活躍,英法等國的王權在12世紀後逐漸加強,以國王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勢力和新興的市民階級在相同的利益驅動下,試圖攜手打破封建割據局面。
1,羅馬法復興是11至15世紀歐洲重新研究和倡導羅馬法的高潮,主要以意大利為中心。
2.歐洲中世紀時期,商法經歷了從商人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飛躍,到中世紀後期,進入了以1673《法國土地商業敕令》為標誌的現代商法典時期。
擴展數據:
羅馬法復興的根本原因是當時西歐的法律狀況極不適應商品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羅馬法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前調整商品生產者關系最完備的法律。這種法律遺產可以滿足當時西歐國家壹般財產和契約關系發展變化的需要。
羅馬法復興後,以研究國家法律全集為突破口和中心,法理學蓬勃發展,形成了世俗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局面。這為將羅馬法應用於實踐準備了條件,從而為日益發展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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