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條件:1。夫妻壹方為港澳居民,另壹方為內地居民的,18以下子女可共同申請港澳團聚。2.父母壹方或雙方在港澳定居,年老體弱,60周歲以上,身邊無子女,需要子女照顧,子女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3.無贍養人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依靠直系親屬或者定居港澳的近親屬贍養。直系親屬是指子女和孫輩;近親是指兄弟姐妹。4、內地18周歲以下投靠港澳的子女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直系親屬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近親是指兄弟姐妹。5.在港、澳、臺定居的直系親屬因無人繼承,不得不在內地定居繼承房產。6.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符合香港或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中國籍子女,必須前往香港、澳門定居。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暫行管理辦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定居香港或者澳門: (壹)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並分居多年的;(二)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的;(三)在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不得不依靠其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近親屬生活的;(四)定居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無產業繼承,而必須由定居內地的子女繼承;(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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