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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什麽法律不支持‘職業打假人’

法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支持‘職業打假人’,因為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消費者應當是以個人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消費者應該是以生活為目的的公民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就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第二,消費者應該是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者;

第三,消費對象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指個人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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