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把這壹天定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於1982年2月4日正式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擬以立法的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四中全會公報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性還在於它的實施。
“憲法不是用來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給人看的,而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整的。”在很多人心中有壹種觀念,認為刑法和民法是比較嚴格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就會受到懲罰。
但憲法似乎很“寬容”,違反憲法可以免除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很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事實上,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
“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高於壹切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從內容上看,憲法是壹部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地集中了全國人民的意誌、追求和信仰,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