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不能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擅自作出認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