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2.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當事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姓名、證據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根據具體情況,法官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申請,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繼續審理。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不能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辦理。

  • 上一篇:考研信用風險管理與法律防控方向
  • 下一篇:行政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